保险责任
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,我们承担以下责任:
豁免保险费
保障项目 | 说明 |
---|---|
豁免保险费 |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180 天内(含180 天)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第一级残疾 的,将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,合同终止。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起18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第一 级残疾的,豁免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确定日以后的合同所保障 的保险合同各期保险费,合同终止。 |
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保险事故的,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:
(1)所保障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;
(2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的除外;
(4)被保险人醉酒,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7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发生上述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,本附加险合同终止,我们向您或者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、故意犯罪、自杀、吸食毒品、酒驾、无证驾驶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,不予赔偿保险金。
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“责任免除”部分:
保什么 | 保多少 |
身故或第一级残疾豁免保险费 |
免交剩余保费 (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,返还已交保费) |